3月18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該《管理條例》明確表示,國家制定醫療器械產業規劃和政策,將醫療器械創新納入發展重點,對創新醫療器械予以優先審評審批,支持創新醫療器械臨床推廣和使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
同時,國家完善醫療器械創新體系,支持醫療器械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在科技立項、融資、信貸、招標采購、醫療保險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業設立或者聯合組建研制機構,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合作開展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加強醫療器械知識產權保護,提高醫療器械自主創新能力。此外,對在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和前《管理條例》相比,新《管理條例》指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加強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對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擔責任?!豆芾項l例》提到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依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建立并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提交資料方面,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確保提交的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在開展臨床試驗方面,國家支持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將臨床試驗條件和能力評價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鼓勵醫療機構開展創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在醫療器械生產方面,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規定、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但具有高風險的植入性醫療器械不得委托生產,具體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該《管理條例》還提到,國家根據醫療器械產品類別,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制度,實現醫療器械可追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此外,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并確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應當將醫療器械的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等信息以及與使用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必要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
觸犯這些條例或將終身“禁入”
《管理條例》強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這些情形包括: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其中,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