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在b2b平臺發布任何信息一定要遵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如有任何違反行為,發信息客戶要承擔全部責任。發布信息時一定注意內容圖片等部分禁止帶有新廣告法禁用詞語。近期B2B將對平臺發布的信息進行過濾,對信息中包含新廣告法禁用詞語的進行刪除處理,且不再一一通知客戶,如有第三方對那些含有新廣告法禁用詞語的信息進行舉報的,造成任何的后果和責任由發信息方承擔。
如: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據悉,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于產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對于極限用語的頁面,一經發現違規將給予扣分并進行罰款,處于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立即進行賬號屏蔽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并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企業會員全部承擔。所以,企業會員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新廣告法共六章七十五條,其中涉及到醫療廣告內容準則4條,廣告行為規范1條,監督管理1條,法律責任若干條:
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解讀:戒毒類醫療器械不得做廣告。
違規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解讀:
1、醫療器械廣告禁用代言人,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這就意味著醫療相關的廣告當然也包括醫療器械將不得再由明星出鏡,也不能由醫生或者行業專家代言。
2、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及包治好。像某些明星現身說法表示“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XX膠囊,降壓降糖”……這些療效誘人的廣告,以后將不能再出現。
違規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這意味著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還是發布者,抑或是設計師、代言人,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就要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解讀:廣告中不得含有:
1、含有無法證實其科學性的所謂“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2、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的;
3、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效退款”、“無依賴”、“保險公司承保”等承諾性用語,含有“唯一”、“精確”、“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用語;
4、聲稱或暗示該醫療器械為正常生活或治療病癥所必須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該醫療器械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的需要,能幫助改善或提高成績,能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內容。
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條第一款違規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